孝感交警 发表于 2022-5-6 17:00:58

记分管理制度系统调整首月 多名驾驶人从中受益

2022年4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新记分管理办法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对交通违法记分做了调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实施首月,驾驶人普遍反映新的记分制度坚持宽严相济、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体现了人性化执法。       案例1:    4月3日,联合执法北站组织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涂某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驶入卡点,后经查,涂德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被处以一次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原条文: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新条文: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案例2:    4月1日,周某驾驶鄂K**177小型汽车,实载5人,核载6人,在西周线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记3分,罚款200元。   原条文: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新条文: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3分。       案例3:    4月24日,严某朝驾驶鄂K**795重型自卸货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38600千克,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记1分,罚款200元。    原条文: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新条文: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一次记1分。      案例4:     4月21日,王某鹏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在孝花线路段被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对其处以记1分,罚款50元的处罚。    原条文: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2分。    新条文: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1分。民警透露,相比“2016版”交通违法与记分,2022版记分的交通违法共50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记分类型增加了扣9分、删除了扣2分的违法行为。在保持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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